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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栏目分类:行业动态     浏览:日期:2019-5-22 11:05:06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文号: 济建发[2006]28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6-9-1 生效日期: 2006-9-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智能建筑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防灾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相互之间的优化组合,构造一个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以下新建工程应建设智能化系统工程:
1、三星标准以上宾馆;
2、市级、区级行政机关行政办公楼;
3、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市级办公营业楼;
4、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办公楼、生产综合楼; 
5、大中型医院;
6、公安、国安、通讯、电力、防汛等指挥中心;
7、广播电视转播楼;
8、智能化住宅小区;
9、其它需要建设智能化系统的建筑。
    第七条 从事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业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业务。
    第八条 进入本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外地单位,应在市建委办理入济承包工程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智能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施工和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监理等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智能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等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挂靠。
    第十一条 智能建筑工程开工前应进行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
    施工图深化设计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备案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智能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等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并接受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检测验收除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凡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智能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智能建筑工程的综合布线及其它布线系统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完成检测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智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须按照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有关归档资料,并按照建设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十七条 实行智能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智能建筑工程开发、设计、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注册资格以及省建设厅、市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现已开展智能建筑工程业务的企业,在两年内应达到70%的持证上岗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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