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山东博能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电子邮件:bonengjiance@126.com

  • 客户服务热线:0537-2373989

山东博能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BO NENG JIAN CHE 当前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关于规范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栏目分类:行业动态     浏览:日期:2019-5-22 11:02:06

各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切实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测工作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时,其电气设施、线路等应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不得擅自扩大检测范围。  
二、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要求,从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山东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山东省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总队将依法公布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检测业务。 
三、规范检测工作流程  
    为服务社会单位,缩短检测周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受理社会单位的委托后,需同时将委托凭证或服务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并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测人员开展现场检测,自检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头次检测不合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不能以整改通知单、不合格检查记录等形式代替检测报告;社会单位针对不合格项整改完毕、申请复检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应明确注明检测类别为“复检”,复检受理、检测周期与头检相同。检测报告需一式两份,分送委托单位、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并每月汇总消防技术服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次月5日前寄送至省公安消防总队。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期限派员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进行复检的,依法督促整改并记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及年度审验内容。  
四、规范检测机构执业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执业准则,依法、公正、客观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切实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时间、内容及标准,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严禁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及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内容、期限开展检测工作,执业过程需详细记录备查。  
各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如果您有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